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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計量學院發展黨員工作實施細則》

發布者: [發表時間]:2013-06-19 [來源]:規章制度 [浏覽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國共産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為規範發展黨員工作,保證新發展的黨員質量,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黨組織一定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以對黨的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第三條發展黨員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堅持标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着眼于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堅持不懈地做好發展黨員工作,不斷增強黨員隊伍的生機和活力,增強黨在全社會的影響力和凝聚力,為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實現黨的曆史任務提供組織保證。

第四條發展黨員工作必須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必須堅持入黨自願的原則和個别吸收的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重點做好在大學生和優秀中青年教師中發展黨員的工作。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

第五條黨、團組織要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群衆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

第六條要求入黨的人員必須向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請,黨組織要及時派人同申請人談話,做好教育引導工作。

第七條黨章學習小組是黨組織對申請入黨者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知識以及其他有關知識的經常性教育的組織。黨組織要加強對黨章學習小組的指導和管理,派有一定理論水平、工作能力強的黨員負責聯系和指導。

第八條申請入黨的人員符合黨章規定的基本條件(28周歲以下應是共青團員)的,經黨小組推薦(設有黨小組的黨支部)、團組織推薦(申請人為團員的),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讨論研究,确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團組織推薦入黨積極分子,填寫《團員入黨推薦表》。黨總支、黨支部要及時将有關信息輸入入黨積極分子信息庫。

黨組織應支持和幫助共青團組織做好推薦優秀團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的工作。

第九條黨組織要采取吸收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内學習和社會實踐活動、給入黨積極分子交任務、壓擔子等途徑加強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黨的基本知識、基本路線教育,以及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指導思想、宗旨、任務、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積極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确立為共産主義事業奮鬥終生的信念。

第十條确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後,黨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黨員做其培養聯系人。培養聯系人要定期向黨支部彙報入黨積極分子的情況,每學期找入黨積極分子談話不少于兩次,及時将考察情況填入《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

每學期黨支部要對每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和表現情況作一次了解,并按照寫實性的要求将考察鑒定填入《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

入黨積極分子每學期至少應向黨支部書面彙報思想兩次,入黨積極分子應參加所在單位(班級)黨章學習小組的活動,不斷提高對黨的認識。

第十一條黨組織每學期對本單位的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狀況作一次分析,做好調整充實工作。學生入黨積極分子的數量一般不少于黨員發展計劃的兩倍。

第十二條黨支部要将《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入黨申請書、思想彙報、考察材料、推優情況等材料彙總,建立入黨積極分子檔案。

第十三條因升學、畢業、調動等原因變動工作、學習單位(居住地)的,黨組織要及時移交入黨積極分子檔案材料,将積極分子培養、教育的有關情況負責地介紹給其所去單位(居住地)的黨組織。轉入我校的入黨積極分子,黨組織要對其情況認真加以讨論研究,對其中材料齊全的經黨支部讨論,可以繼續确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并重新填寫《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原單位培養、教育的情況應簡要地填入新表中,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算。

第十四條入黨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系人和黨内外群衆意見的基礎上(團員須經團組織推薦),經支委會全面考察和讨論同意,提交支部大會全體黨員讨論通過,方可确定為發展對象。發展學生入黨,應征求所在團支部、同班同學、班主任、輔導員、主要任課老師等的意見。發展研究生入黨,還要征求研究所、導師等的意見。

曾獲得過地(市)級以上榮譽稱号或表彰的入黨積極分子,在各項事業中為國家或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入黨積極分子,可直接列為發展對象。

流動人員中的入黨積極分子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學習兩年以上,可以按上述程序确定為發展對象,但應征求其原所在單位(居住地)黨組織的意見。

第十五條黨總支負責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政治審查堅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沒有經過政治審查并形成綜合性政審材料的不能發展入黨。

政治審查的主要内容是: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曆史和重大政治鬥争中的表現;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

發展在重大的政治鬥争中有過問題的積極分子入黨,在履行入黨手續前,必須事先征求校黨委組織部的意見。

政治審查要形成綜合審查材料,并填寫《黨員發展對象政治審查表》。政治審查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

第十六條發展對象要經黨校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培訓結業,才能發展入黨。确因客觀原因沒有參加黨校培訓的,黨組織應安排他們學習指定的資料,并進行必要的輔導和檢查、考核。

第十七條做好發展對象有關材料的審核工作。黨支部負責整理發展對象的有關材料,認真詳實地填寫《黨員發展對象材料審核表》,并将審核表報組織員和黨總支進行審核,材料包括:《黨員發展對象材料審核表》、《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入黨申請書、思想彙報、兩次團組織推優情況、黨内外群衆意見彙總、政審情況等。

第十八條發展對象入黨前應按照《中國計量學院發展黨員公示辦法》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發放《入黨志願書》。

第三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九條發展對象要有2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也可由發展對象自己約請或由黨組織指定。由入黨介紹人負責對發展對象進行對黨忠誠老實教育,并指導發展對象填寫《入黨志願書》,将填寫《入黨志願書》具體要求詳細說明。

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複黨員權利的黨員,不能做入黨介紹人。

第二十條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對發展對象填寫的《入黨志願書》和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草拟支部大會決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會議召開地可懸挂黨旗,支部大會一般由黨支部書記主持,包括以下程序:

(一)黨支部書記或會議主持人應向大會宣讀各項議程。

(二)申請人宣讀《入黨志願書》,彙報自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和家庭的基本情況,以及需要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

(三)入黨介紹人介紹申請人的有關情況。

(四)支委會介紹審議情況(政審、群衆意見、發展對象的現實表現等)。

(五)到會黨員充分發表意見,并由申請人談自己對大家所提意見的看法及今後的決心。

(六)支部大會表決。采用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正式黨員向黨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統計在票數内。

(七)宣讀支部大會決議草案,并經支部大會讨論後形成正式決議,填入《入黨志願書》。

第二十二條黨支部應在讨論通過一周内,将入黨材料上報黨總支審批(直屬黨支部報黨委組織部)。

第二十三條校黨委或經授權的黨總支在審批前,要指派總支委員或組織員,對《入黨志願書》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找發展對象談話,作進一步考察。談話人将談話情況和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入黨志願書》,并向校黨委或經授權的黨總支彙報。

第二十四條黨組織讨論、審批預備黨員,必須集體讨論,逐個表決。

黨委或經授權黨總支主要審議申請人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申請人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可批準其為預備黨員。黨委或經授權黨總支審批的意見要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注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并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應及時通知本人填寫黨員信息表并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對未被批準人黨的,也要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五條經授權的黨總支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必須在三個月内審批;如遇特殊情況可适當延長,但不得超過六個月,超過規定期限審批的,必須經過支部大會重新讨論。凡無故超過規定時間而未予以審批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經校黨委或經授權的黨總支審批同意的預備黨員的《入黨志願書》和黨員信息表,所在黨總支應在一周内報校黨委組織部蓋章備案。蓋章備案後,《入黨志願書》等材料由黨總支負責集中保管。

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二十七條預備黨員必須按照黨章規定的誓詞,面對黨旗進行宣誓。每年七一,校黨委組織部或黨總(直)支應組織一次入黨宣誓儀式。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應及時将預備黨員編入一個黨支部和黨小組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第二十九條通過多種形式的組織生活和實際工作鍛煉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和鍛煉。黨支部負責填寫《預備黨員考察表》,每半年對預備黨員的表現作一次寫實考察。

入黨介紹人應繼續負責聯系預備黨員的工作。

預備黨員每季度應向黨支部遞交書面思想彙報一份,就自已的思想工作情況向黨支部報告,半年後要認真進行思想小結,并在支部大會或黨小組會上進行思想彙報。黨支部每季度要分析一次預備黨員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同本人談話。

預備黨員在轉正前要經學校黨校預備黨員培訓班培訓并結業,未經培訓結業的一般不得按期轉正。

預備黨員調動工作學習時,調出單位黨組織應将教育、考察情況認真負責地介紹給調入單位黨組織。

第三十條預備黨員轉正的手續:本人書面轉正申請,黨小組提出意見,黨支部征求黨内外群衆的意見,支委會審查,支部大會讨論、表決通過、報校黨委或經授權的黨總支審批。

第三十一條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預備期滿後,黨支部應按時讨論預備黨員的轉正問題。具備黨員條件的按期轉正;不完全具備條件需進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長一次預備期,延長時間為半年至一年;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總支在開會讨論前應将有關材料和黨支部讨論意見報校黨委組織部征求意見;會後形成書面意見報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組織關系未轉走的畢業生黨員應按照畢業生黨員黨籍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校黨委或經授權的黨總支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要及時讨論審批,審批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審批結果要及時批複所在黨支部。黨總支在預備黨員轉正後應将《入黨志願書》在一周内上報校黨委組織部,經校黨委組織部蓋章備案後,由黨總支負責将《入黨志願書》及其入黨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三十四條黨組織必須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校黨委組織部要科學制定全校發展黨員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每學期初黨總支、黨支部要按照學校發展黨員的目标要求在黨支部上報的基礎上,制訂好本學期的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制訂計劃應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在對入黨積極分子全面考察的基礎上逐個分析,把可以發展入黨的同志及時列入發展計劃,并報送校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校黨委組織部對各單位發展黨員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平時進行不定期檢查,必要時通報檢查結果,并将發展黨員的工作計劃、執行情況、檢查結果報告校黨委。組織發展計劃由黨組織内部掌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必要調整。個别表現特别突出,雖未列入發展計劃的同志,經考察證明已具備黨員條件的,也可以發展,但應及時向上級組織做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要配備和建立一定數量的專兼職組織員隊伍,負責發展黨員工作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校黨委組織部和黨總支可以根據需要,選派有一定黨務工作經驗的黨員擔任專兼職組織員。要重視對組織員的選拔、配備和培訓,保證組織員認真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堅決杜絕違反黨章和有關規定吸收黨員的行為,防止和糾正發展黨員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凡違反黨章和本規定而被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确實具備黨員條件的須重新履行入黨手續。

第三十八條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問題,必須嚴肅查處。弄虛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拉入黨内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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